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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联章程
来源:    编辑:admin   2022-06-23小字号

  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天津市社科联”。英文名称为:TianjinFederationofSocialScience。缩写:TFSS。

  第二条 本会是天津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中共天津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为推动天津改革发展、实现中央对天津的城市定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依法依章开展工作,健全完善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指导本会工作机构和所属单位基层党建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团结带领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加强意识形态工作,促进本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二)依法对天津市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民办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社科类基金会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管理,组织领导所属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等开展党建工作。

  (三)组织开展社会科学界学者服务基层活动,促进新型智库建设,促进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组织社会科学界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讲活动,开展大宣讲、大调研;推动和组织社会科学宣传普及活动,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四)推动和组织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研究机构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建设,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推动发现、培养、举荐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人才。

  (六)受市委、市政府委托,组织全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七)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社团、研究机构与实际工作部门,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八)组织编辑社会科学研究与普及的有关图书、期刊、资料,建好天津市社会科学网站。

  (九)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愿和要求,维护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及本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全市性社会科学界学术性社会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根据本会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民主程序,推选出席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和委员候选人,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交流、科普、咨政及评奖等活动。

  (四)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活动的必要支持和帮助。

  (五)参加相关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优活动。

  (六)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提供学术信息资料、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五)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应事先向本会报告。

  第九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宗旨开展活动,本会主席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出席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上届社科联主席团分配名额,代表由会员单位推选产生。与社会科学和社科联工作密切相关的教学、科研、实际部门等单位也可推选代表。上届主席团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本会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社科联主席团行使其职权。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听取主席团工作报告,制定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委员任期五年。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或依法新建社会组织需派代表参加社科联委员会,由相关单位提出建议或有关社会组织推荐,经社科联主席团会议审议,报社科联委员会批准,进行变更或增补。

  第十六条 委员会选举产生由社科联主席、专(兼)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团。主席团为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主席团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或者专职副主席召集。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根据需要主席团可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 主席团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协助主席团做好相关工作,或受主席团委托行使主席团部分职权。专门委员会和社科联委员会同期换届。

  第十八条 社科联机关是社科联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学术性会刊为《理论与现代化》,工作性会刊为《天津社科联通讯》,咨政性会刊为《社科界咨政要报》,本会网站为“天津社会科学网”(www.rgxfc.com)。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市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地址设在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52号。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原章程自动废止,解释权属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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