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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宣介:《刑法干预前置化的理性反思》
来源:科研工作部    编辑:社科联网管   2024-11-18小字号

  该成果获得第十八届天津市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成果简介:随着人们对安全和风险控制迅速增长的要求,使国家逐渐将刑事制裁作为抑制风险、保障安全的工具,注意力从已然犯罪转向了未来犯罪的风险防控上,刑事处罚也成了针对未来可能发生危险的反应。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刑法不再被理解为社会治理中的最后手段,反而被视为治理社会弊病的首选工具。刑法犹如一把神剑,成为解决社会纷争和保护社会的法宝。刑法的附属性不再被严格遵守,刑法对某些违法犯罪行为介入干预的时间在逐渐前置。

  针对特定犯罪刑法干预前置化的表面预防效果容易诱惑人们夸大其立法效果,推动其从零星的个别立法行为升级为得到立法机关概念性界定的立法政策。刑法干预前置化不仅容易出现由于对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高度盖然性评估不足导致的适用不当并进一步造成刑法的滥用,其积极一般预防效果也无法得到证实。故此,应当限制刑法干预前置化无节制的扩张适用。适用原则方面,坚守刑法的最后手段性,遏制刑法干预前置化成为常态化的立法政策。适用范围方面,限定其所可能适用的领域和保护法益的类型。适用后果方面,限制其可能给公民个人自由造成的伤害。即便是必须采取刑法干预前置化,也要精准评估行为的危害性,科学确立“刑法最后有效干预点”,建构配套出罪机制、刑罚制度、附随后果限制机制,实现刑法干预前置化“入罪出罪”兼顾以及“罪刑两端”均衡。

  主要创新:第一,透视刑法干预前置化是否符合刑法进化的规律和方向,分析其功能取向,隐含的对古典刑法理论的违背以及刑法理论应当做出的应对。第二,肯定刑法干预前置化的正当性的同时,论证了其存在扩张蔓延的内在特征以及对刑法谦抑性和事后惩罚等基本理论的动摇,进而指出从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后果对刑法干预前置化进行限制。

  社会反响:文章自发表后,被“中国法学”“长春经开检察院”“刑法界”等公众号相继转载。截至2024年2月,在中国知网被下载3700余次,被引用80余次。

  作者简介:王强军,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主要是刑法学、比较刑法(美国刑法)、境外追逃追赃。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治日报》等期刊、报纸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出版《利用遣返实现境外追逃问题研究》《<刑法修正案(八)>的理性辩思》专著两部。

  (供稿:科研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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