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联合国气候变化马德里大会上关于《巴黎协定》市场机制实施细则的谈判各方依旧没有达成共识,这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在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随着全球气候治理新形势的出现和“一带一路”的绿色发展,以中国碳交易市场为基础,先行构建公平合理的“一带一路”区域碳市场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必要,这也恰恰是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着力点、发力点和具体生动实践。京都期间已有欧美区域碳市场法律制度的不足,在后巴黎时代的新格局和新机遇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一带一路”区域的实际“一带一路”碳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引,保证各相关国家国内碳市场制度的相似性和兼容性。
【关键词】“一带一路”碳市场;生态文明;法律制度
【作者】史学瀛 孙成龙
【作者单位】
【中图分类号】 D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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